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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9-09-30

沪教委体〔2009〕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
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5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要求,加强与辖区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手足口病防控指南(2009版)》的专题培训,提高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其教职工对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的处置能力,完善各项防控措施,同时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教育机构疾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学校卫生及信息工作人员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学校卫生疫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发生。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手足口病防控
工作的通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卫生  防疫  转发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
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5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指导各省市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近期,卫生部制订了《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卫办疾控发〔2009〕91号,附件)。现按照卫生部工作要求,对本市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本市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5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18号)等的要求,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的培训,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本市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手足口病病例诊治、样本采集和报告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样本采集、病例报告等工作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手足口病的防控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病原学监测
(一)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浦东新区、闵行区、静安区、杨浦区除外)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每月至少采集5例首次就诊普通病例的标本(咽拭子、疱疹液) 进行肠道病毒、EV71、CoxA16等相关病原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检测阳性的病例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更正报告。
(二)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年流行季节(4-7月),会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至少采集20例EV71型和10例CoxA16型手足口病患儿(含重症病例)的双份血清(急性期:发病0-7天,恢复期:发病14-30天,每份血清1-2ml),并在-20℃冷冻保存条件下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三)浦东新区、闵行区和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要求分别指导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和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每月至少采集10例手足口病病例标本(每家医院10例/月,标本类型:疱疹液、咽拭子、粪便),并在对所有标本完成实验室检测后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症、死亡手足口病病例的调查处置
(一)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现重症(含危重)、死亡病例(诊断依据:《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电话报告,同时做好网络直报的更正报告。
(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尽快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重症(含危重)的标本(疱疹液、咽拭子、粪便等)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机构反馈检测结果;医疗机构接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更正。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报告的重症(含危重)、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和处理。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症(含危重)和死亡病例的调查、标本检测、疫点处理及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的输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告的危重、死亡病例开展调查处理。
(1)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不在本区县的病例:报告病例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的要求调查病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专家会诊等内容,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患者现住址或户籍所在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反馈信息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病例搜索和疫点处理,完成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输入等工作。
(2)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在本区县的病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的要求调查病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专家会诊等内容,开展病例搜索和疫点处理,完成调查处理报告撰写、上报及调查数据的输入。
2、本市报告重症(含危重)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标本采集,标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的班级提出停课14天的疫情处置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对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
(一)定义
1、聚集性病例: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2、暴发疫情: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二)报告
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分级调查处置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单位、局部地区聚集性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并指导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对暴发疫情调查和处置。
(四)调查处置要求
1、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内容
了解聚集性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分析流行因素,为采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要对首发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每起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应至少采集其中2例以上的病例标本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
3、控制措施 
出现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规定,向托幼机构或学校提出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4天的建议。
出现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的规定,经风险评估后,向托幼机构或学校提出全园(校)停课14天的处置建议。
4、其他控制措施参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执行。
五、有关手足口病的其他防治措施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市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下载网址:www.moh.gov.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一日